認證機構的設立要件
(一)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;
(二)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;
(三)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;
(四)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;
(五)認證機構董事長、總經理(主任)和管理者代表(以下統稱高級管理人員)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、國家認監委相關規定要求,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管理能力;
(六)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。
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,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、檢查等技術能力。
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,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;
(二)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。
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、批準和登記,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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